登記編號:云府登1159號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公告
第32號
《云南省重點新產品開發補助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科技廳廳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
2014年1月23日
云南省重點新產品開發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加速新產品開發和產業化,根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意見》(云發〔2013〕8號)等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在本省工商注冊登記、擁有省級以上認定重點新產品的企業的開發補助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省級以上認定重點新產品為:列入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的產品及按《云南省重點新產品認定實施辦法(試行)》(云科獎發〔2011〕10號)組織認定的重點新產品。
第四條 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云南省重點新產品開發補助的相關工作。云南省重點新產品開發實行后補助,用于加大企業研發投入。補助資金來源為省級財政科技經費。
第五條 獲準后補助的單位,應當與省科技廳簽訂補助經費使用協議,明確經費使用范圍和管理方式,并納入企業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加強內部監督管理。未按協議要求使用經費的,收回補助資金。
第六條 云南省重點新產品開發后補助的條件和標準:
(一)通過云南省重點新產品認定且未獲得省級科技經費支持的新產品,根據其創新程度,按每個產品5-10萬元給予研發補助。補助對象及經費經省科技廳廳長辦公會審定后,納入當年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
(二)獲得省級以上認定的重點新產品在認定3年有效期內,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按其產品新增增值稅地方留成最高年份的60%給予企業專項補助,每個產品專項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已享受國家減免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產品不再予以補助。
以上研發補助和專項補助可同時享受。
第七條 專項補助由企業在重點新產品有效期到期后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按隸屬關系由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或省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后上報省科技廳,經省科技廳組織審查核實和廳長辦公會審定后,納入次年度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
第八條 專項補助的申請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重點新產品開發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及附件;
(二)國家或云南省重點新產品認定證書;
(三)重點新產品新增增值稅證明及相關說明材料;
(四)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含新產品銷售相關材料);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承擔責任,凡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和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省科技廳將全額追回補助資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財政科技經費補助申請。違反法律、法規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
抄送:科技部。
省政府法制辦,省級有關委辦廳局。
各州(市)科技局,國家級高新區管委會,有關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省科技廳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云南省科技廳辦公室
2014年1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