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應提交的書件
申請人辦理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商標代理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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